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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委会成员的产生方式和任期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理解与适用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务都必须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不得先选举村民委员会委员,然后再由委员自己推选主任和副主任。也不得采用户代表选举,更不得采用推选村民代表,然后由村民代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做法。
村党支部、乡镇党委、人大、政府和其他上级机关,以及任何个人都无权任命、指定或委派村委会组成人员,更不得随意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