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用版(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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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理解与适用

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性机构,而不是常设机构,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完成后,这个机构就不复存在,即村民选举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时间,从其产生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具体人数,一般根据村的规模大小、村民多少和选举工作量的情况决定,但一般应为单数。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一人为主任主持工作。

条文参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