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用版(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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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村民名单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理解与适用

[可以提出申诉的情形]

申诉人可以就以下三种情况提出不同意见并申诉:(1)申诉人认为自己应当被列入村民名单但没有被列入;(2)申诉人认为第三人应当被列入村民名单而没有被列入;(3)申诉人认为第三人不应当被列入村民名单而被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