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用版(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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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罢免程序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理解与适用

[可以提出罢免的情形]

(1)村委会成员不称职。如村委会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为村民服务的职责或拒不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等。(2)村委会成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触犯刑律、损公肥私等。(3)村委会成员在道德方面有问题。如缺乏社会公德、道德品质败坏、作风不正、损人利己等。(4)除此之外,罢免的理由不限于以上情形,只要村民对村委会成员不满意,有正当合法的理由,就可以提出罢免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