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用版(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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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破坏村委会选举的制裁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理解与适用

[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

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主要有:(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2)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销村民委员会成员。(3)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4)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如冒领、多领选票,以不正当方式拉选票,以家族、宗派势力干扰选举等等。

[举报]

对于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村民可以向下列机关举报: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乡级人大不设常委会)和县级人大常委会,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如主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的民政部门,主管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门,等等。村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上述机关中的一个或几个进行举报。村民可以就近向乡镇人大、乡镇政府举报,也可以不经乡镇人大或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选举罪]

《刑法》第256条规定了破坏选举罪。但是,该罪适用的对象是破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的活动。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其成员的选举,既不是人大代表的选举,也不是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因此,对于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不能适用《刑法》第256条的规定,不能以破坏选举罪定罪量刑,而应当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条文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55条[对破坏选举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6条[破坏选举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五[坚决查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