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土地所有权归属】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条文注释
我国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只有两个,一个是国家,一个是农民集体。这两个主体都可以依法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其所有的土地。
案例7 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不得自扩宅基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71号)
原告伍某自建围墙,占有其房屋旁边约5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2007年1月16日16时许,被告刘某纠集多人推倒了部分原告自建的围墙。原告遂于2007 年3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称根据1993年生产队的决议合法占有围墙内圈占的集体土地,但没有提供相关文件或权属证明,在诉讼中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原告没有合法依据,自建围墙圈占集体土地属违法行为。虽然原告圈占集体土地的行为违法,但该行为应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被告自行组织推倒原告围墙的行为亦属违法。原告请求被告恢复围墙原状,即要求恢复对集体土地不法占有状态,该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起诉称因被告推倒围墙,掩埋了院子里的泥土及存放于院子里的红砖,造成红砖价值及泥土运输费合共700元财产损失,但在诉讼中不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称其他很多村民亦都存在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但上诉人并不能以其他人同样具有违法行为,来阻却其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若上诉人认为其他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可循法定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相关案例索引
1.梁某与东山合作商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海中法民一终字第425号)
本案要点:
土地使用权纠纷不属法院受案范围,应向政府有关部门请求解决。
2.伍某与伍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04〕穗中法民四终字第4117号)本案要点: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相关规定
《宪法》第10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8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