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案例注释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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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条文注释

本条体现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虽然国家和农民集体拥有土地,但是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都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合理利用土地的权利并获取收益。但是,并不意味着其对土地的使用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其还是应当承担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根据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的不同,科学使用土地,防止水土流失和盐渍化。

案例8 经村委会讨论可将村内空闲地安排给村民作为宅基地使用(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6〕海南行终字第1号)

争议地位于新盈镇头咀村,面积为46平方米。1972年戴某私下向本村村民黄某购买该地。2003年戴某在争议地上建房,原告杨某以争议地是其祖宗地为由反对,双方因此发生争议。2004年12月30日,被告新盈镇政府作出新府字〔2004〕39号《关于杨某与戴某土地纠纷的处理决定》,该决定将争议地处理给戴某使用。原告杨某诉称,头咀村村委会未依法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便将争议地安排给戴某使用并收取2000元,是违法卖地行为。争议地是原告的旧宅基地,原告在村里无一处属于自己的宅基地,而戴某在村里有两间大楼,争议地应依法优先安排给原告使用。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被告新盈镇政府辩称,争议地属头咀村村委会集体所有,经戴某申请,头咀村村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将争议地安排给戴某作为宅基地使用,并收取土地补偿款人民币2000元。头咀村村委会将争议地安排给戴某使用,公开合法,不存在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合法,被告请求法院维持。

法院认为,争议地属头咀村村委会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争议地是头咀村村委会农民集体所有的村内空闲地,头咀村村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将村内空闲地安排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宅基地使用。2004年4月9日,头咀村村委会根据戴某建房用地的申请,经集体讨论,将争议地安排给戴某作为宅基地使用,并收取土地补偿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新盈镇政府根据头咀村村委会的安排,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将争议地处理给戴某使用,并无不当。原告称在头咀村没有一处属于自己的宅基地与事实不符,其现居住房屋的土地就是其宅基地。原告杨某以争议地是其祖宗地和旧宅基地为由主张争议地使用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维持被告所作出的《关于杨某与戴某土地纠纷的处理决定》。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案中,头咀村村委会经过集体讨论同意将村内空闲地安排给了戴某作为宅基地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案例索引

姜某与昆明市西山区太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等租赁合同纠纷案(〔2008〕昆民一终字第14号)

本案要点:

(1)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依法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并无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无效的情形,为有效合同,依法受法律保护。

相关规定

《物权法》第118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0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44、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