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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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守法义务与检举、控告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条文注释

守法,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要遵循的义务,在土地关系中,具体表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土地管理和监督职权,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任何公民和社会组织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模式认真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主要是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就《土地管理法》而言,其规定的主要义务有:(1)第12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2)第13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3)第27、29条。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的土地调查和土地统计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4)第36条第1款。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5)第37条,第36条第2、3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6)第42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7)第57条第2款。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8)第62条第1、2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等等。

行使检举权和控告权的具体方式有:(1)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2)向主管单位、上级单位提出;(3)向专门的监察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