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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土地分等评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条文注释
土地等级评价,又叫土地分等定级,是指在特定的目的下,对土地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以及其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进行综合鉴定,并使鉴定结果等级化的工作。这项工作服务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为它提供基础数据和依据,选择土地利用的最优方案。
配套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
第十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