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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受尊重权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理解与适用
旅游者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尊重权,是指旅游者在购买、使用旅游服务产品和享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的权利。同时,本法进一步规定,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满足其合理的个性化服务需求。
1.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人格尊严是人身权的组成部分。人格尊严是指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等,上述权利是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时最基本的权利。
2.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风俗习惯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各民族的历史传统和心理素质;旅游者有权利保持自己的习俗,也有权利改变自己的习俗;尊重民族的习俗,就是尊重各民族人民的民族感情、民族意识和民族尊严。
3.宗教信仰得到尊重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在旅游活动中,旅游经营者不得侮辱、诽谤旅游者,不得无端猜疑、强行搜查旅游者的身体及随身携带物品,不得侵害旅游者的人身自由权。同时,旅游经营者不得贬低旅游者的人格,导游人员不得对有经济实力的旅游者服务周到,对其他人则冷漠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