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旅游救助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理解与适用
我国法律对旅游合同和旅游侵权没有作专章规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的原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妥善审理旅游纠纷及旅游侵权作出了专门规定。
在旅游服务纠纷中,主要包含旅游合同纠纷和旅游侵权纠纷。旅游合同纠纷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所引起的纠纷;旅游侵权纠纷是指旅游经营者服务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旅游者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而引起的纠纷。
实践中,旅游者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其中违约之诉的相对方主要是违约方,具体到旅游服务纠纷则主要是指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等;而侵权之诉的相对方则主要是指侵害人。需要注意的是,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旅游者在实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时,对于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1)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2)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3)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4)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典型案例指引
焦建军与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
案件适用要点: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双方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旅行社委托的旅游辅助人所提供的食宿、交通运输等服务系旅行社履行旅游服务合同义务的延续,应认定为是代表旅行社的行为,旅游辅助人的侵权行为可直接认定为旅行社的侵权行为。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乘坐旅行社提供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旅游者有权选择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旅行社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