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实用版(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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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旅游者的告知及配合义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理解与适用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同法第二十七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结合《侵权责任法》的这两条规定,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等导致对自身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的,旅游者对于自身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减轻甚至免除相对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