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理解与适用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知识产权法,就是保护这类民事权利的法律。通常,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与商标权又被统称为“工业产权”,是需要通过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才产生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与商业秘密专有权,则是从有关创作活动完成时起,就依法自动产生。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鼓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演变和不断完善,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并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形成了一些各国共同遵循的准则。掌握一定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是每一个现代人都应当具备的基本常识。
在我国,“知识产权”作为正式的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1986年4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根据该法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1982年、1984年、1990年,我国先后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1985年我国参加了《巴黎公约》,1992年参加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992年、1993年,我国先后对《专利法》、《商标法》作了修正。此后,为了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要求,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能顺利与国际通行惯例相衔接,我国又根据国情于2000年、2001年相继对《专利法》和《商标法》作了第二次修正,并于2001年修正了《著作权法》,从而为我国在2001年12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创造了有利条件。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形势的新发展,2008年,《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2010年,《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2013年,《商标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相应地,我国还于2001年6月颁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经2002年12月、2010年1月修订),2002年8月颁布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经2013年1月修订)、《商标法实施条例》(经2014年4月修订),以便与《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配套适用。国务院还先后于1997年3月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经2013年1月、2014年7月修订)、2001年4月颁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12月颁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经2013年1月修订)、2006年5月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经2013年1月修订)等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后出台了有关审理专利纠纷、商标民事纠纷、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以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审理有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另外,除了上述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之外,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列有专章,规定了对严重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假冒他人专利者进行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