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工程污染海洋环境防治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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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从1973年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会上重点讨论了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问题。到2000年以后,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海洋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我国已颁行了包括《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在内的几十项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2007年新修订的《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1990年施行的原条例进行修订,该条例完善了海岸工程使用过程中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监管。这次修订,最重要的一条在于对海岸工程概念的界定。具体条文如下:《条例》第2条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做了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连接,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陆一侧,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具体包括:1.港口、码头、航道、滨海机场工程项目;2.造船厂、修船厂;3.滨海火电站、核电站、风电站;4.滨海物资存储设施工程项目;5.滨海矿山、化工、轻工、冶金等工业工程项目;6.固体废弃物、污水等污染物处理处置排海工程项目;7.滨海大型养殖场;8.海岸防护工程、砂石场和入海河口处的水利设施;9.滨海石油勘探开发工程项目;10.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岸工程项目。”

修改后的《条例》从概念上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细化区分。具体而言,海岸工程的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陆一侧,而海洋工程的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因此,海岸线是划分海岸工程与海洋工程的基础。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修改后的《条例》依旧没有对海岸线定义予以明确界定。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海岸工程主管部门和海洋工程主管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共同保护海洋环境,由此也引发了两部门之间在实务操作中的摩擦。

本书主要针对实务操作中我国海岸工程所涉及的诸多核心问题,通过分析阐述国内外主要海岸工程海洋环境污染案例,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对核心问题的现状和弊端展开讨论,并由此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