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人身权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
【本章概要】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并由其专属享有,以其体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种关系所必需的权利。
【学习重点】 人身权的概念与特点,人格权,身份权,人身权的民法保护。
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和内容
一、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由于人身权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体现了民法对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的确认和保护,因此人身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第二,人身权具有固有性。人身权的固有性,首先表现为人身权与民事主体存在的同期性。自然人、法人在其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时,即从自然人出生、法人成立时起,直至其死亡或消灭,自始至终享有人身权。其次表现为民事主体对人身权的无意识性。换言之,人身权的存在与享有人身权的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无论民事主体个人是否意识到自己人身权的存在,人身权都是客观存在的。
第三,人身权具有法定性。民事主体究竟享有哪些人身权,必须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即使人身权的内容不确定,也需要由有权机关经一定程序来确定。例如,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其内容需要由有权机关经一定程序来确定。
第四,人身权具有必备性。人身权不能离开民事主体而存在,民事主体也不能离开人身权而存在。民事主体不享有人格权,就不可能实现人格的独立与自由;民事主体不享有身份权,也无法满足其生活需要。
第五,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该人身利益不像有形财产那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不能用金钱加以衡量。民事主体享有和行使人身权并不以满足物质利益为目的,而在于满足某种精神利益的需要。因此,人身权的实现不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
二、人身权的内容
第一,支配权。支配权是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对其人身利益进行控制的权利。例如,自然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对自己的身体、姓名等人身利益加以支配。基于支配权,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利益享有一定的处分权。例如,法人有权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二,利用权。利用权是指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对人身利益加以利用,以满足自身需要的权利。例如,自然人利用利用自己的身体参加劳动,利用自己的肖像获取一定的利益等。
第三,维护权。维护权是指权利人维护自己的人身利益,并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例如,自然人有权通过各种方式维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利益;在人身利益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司法保护。
第二节 人身权的种类
一、人格权
(一)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人格权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人格权为民事主体终身所享有。人格权与民事主体的法律人格紧密相连,依民事主体的人格存在而存在。自然人、法人只要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即可享有人格权。
第二,人格权不因民事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基于法律上的人格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也是平等的,不因民事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第三,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身权。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客体的权利,该人身利益在人格权中体现为人格利益。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便是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不受侵犯,使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独立的人格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人格权的分类
1.根据人格权的客体范围,人格权可以分为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各种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例如,以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肖像、名誉等人身利益为客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均属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在具体人格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标志着对人格权法律保护的进步。
区分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的主要意义在于:具体人格权都以具体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体现为具体的权利;而一般人格权不是以具体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一般不体现为某种具体的权利。
2.根据具体人格权的客体性质,人格权可以分为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是指以体现在人的身体之上的物质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例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精神性人格权是指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例如,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区分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的主要意义在于:这两种人格权在主体范围和保护方法上存在着差别。物质性人格权为自然人所独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享有物质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的保护主要适用非财产责任形式,而物质性人格权的保护主要适用财产责任形式。
二、身份权
(一)身份权的概念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并由其专属享有,以其体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种关系所必需的权利。身份权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身份权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相联系。身份权的取得须以一定的身份为基础,没有特定的身份,便无法取得身份权。身份是民事主体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因民事主体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民事主体所取得的身份权也有所不同。
第二,身份权因不同的民事主体而存在差别。由于身份权以一定的身份为存在基础,而不同的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身份不同,他们所享有的身份权也就有所不同。因此,身份权因不同的民事主体而存在差别,并非每一个民事主体都平等地享有身份权。
第三,身份权是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人身权。身份权的客体也是人身利益,但该人身利益表现为身份利益,而不是人格利益。身份利益不同于人格利益,它不仅为权利人的利益而存在,而且往往为相对人的利益而存在。同时,身份利益不仅具有利益因素,也可能具有非利益因素。因此,身份权既包括权利内容,也可能包括义务内容。
(二)身份权的分类
1.根据身份权的法律依据,身份权可以分为亲属法上的身份权与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亲属法上的身份权,是指依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例如,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是指非依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例如,荣誉权、著作身份权等。
区分亲属法上的身份权与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的主要意义在于: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只能由自然人所享有,而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的主体则不受限制。
2.根据身份权之间的关系,身份权可以分为基本身份权与派生身份权
基本身份权是指基于民事主体的基本身份而确立的身份权。例如,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派生身份权是指由基本身份权所派生出的各种具体身份权。例如,由亲权派生出的身上照护权、由配偶权所派生出的住所决定权等。
区分基本身份权与派生身份权的主要意义在于:派生身份权决定于基本身份权。基本身份权确定,则发生派生身份权;基本身份权消灭,则派生身份权随之消灭。
第三节 人身权的民法保护
一、确认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
民法对人身权进行保护的基础性手段,是将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违法行为确认为侵权行为。为此,成文法国家的民法典除在总则部分对人身权作出一般规定外,基本上是在侵权行为法中规定具体人身权及其保护方法;非成文法国家则专设侵权行为法部门,对人身权进行专门的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也将侵害人身权的行为确认为侵权行为,并规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二、以损害赔偿为基本保护方法
在人身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通过使侵害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的方式,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是民法对人身权进行保护的最基本的方式,也是民事保护区别于刑事保护和行政保护的主要标志。人身权的损害赔偿,既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侵害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除损害赔偿方法的保护方法外,诸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也是人身权的保护方法。通过这些保护方法,可以使受害人受到侵害的人身权得到恢复。
三、死者人身利益的民法保护
死者人身利益是指自然人死亡以后,其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利益。法律不仅保护人身权,而且也对死者的人身利益加以保护。自然人死亡后,下列人身利益受法律保护:(1)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死者隐私;(3)死者遗体、遗骨。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可见,请求死者人身利益保护的主体应为死者的近亲属。
理论思考与实务应用
一、理论思考
1.简述人身权的内容。
2.试述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3.简述死者的人身利益如何保护。
二、实务应用
(一)案例分析示范
1.案例陈述
吉某是新中国成立前天津的艺人,艺名“荷花女”,1944年病故,年仅19岁。被告魏某自1986年开始,以“荷花女”为主人公创作的小说,使用了吉某的真实姓名和艺名,并虚构吉某从17岁到19岁病逝的两年间,先后同三人恋愛,“百分之百地愿意”做妾,先后被当时天津帮会头子、大恶霸奸污而忍气呑声的情节。《今晚报》自1987年4月18日开始在副刊上连载该小说,并加插图。小说连载期间,吉某之母陈某以小说插图及虚构的情节有损吉某的名誉为由,先后两次到《今晚报》报社要求停载。但《今晚报》报社以报纸要对读者负责为由在将小说题图修改后,继续连载。
2.思考问题
(1)死者是否存在人身利益?(2)法律是否应当给予保护?
3.参考答案
(1)吉某虽然已经死亡,但其死亡后仍存在着人身利益,如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利益,这些利益均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2)被告魏某在创作小说时,使用吉某的真实姓名和艺名,并虚构情节,损害了吉某的名誉。因此,吉某之母陈某有权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
(二)案例分析实训
1.案例陈述
甲在某市晚报上发表一篇题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局”的报道,内容为该市国土局的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和一名干部已被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该局一名未涉案的副局长以自己的名誉权受侵害为由起诉甲,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2.思考问题
本案原告的诉讼主张能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