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中止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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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准中止犯的成立要件

第一节 准中止犯成立要件概述

准中止犯的成立要件解决的是准中止犯的成立标准问题,也是判断准中止犯的主要依据。而在具体论述准中止犯的成立要件之前,首先有必要探讨准中止犯成立要件的确定标准以及准中止犯成立要件的基本类型。

一、准中止犯成立要件的确立标准

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学者们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条件的阐述,主要采取的是特征描述的方式,而较少采取成立要件的表述方式。以中止犯为例,我国刑法理论上通行的做法是从“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个方面阐述犯罪中止的特征。[1]就其根源,笔者认为,这是因为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使用的是“犯罪中止”而非中止犯的概念,因此我国刑法理论上主要是从犯罪停止形态的角度论述“犯罪中止”的特征。从语言表述上看,用“特征”描述“形态”更贴切一些。不过,从内涵上看,准中止犯既是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也是一种犯罪人类型,更是一种综合犯罪停止形态和犯罪人的刑法制度。对其除了要从一般特征的角度探讨其内涵,还有必要从成立条件的角度对其成立的标准和范围加以限定。

对准中止犯而言,其成立要件的确立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其要件确立的标准问题,其中核心是准中止犯成立的一般要件与特殊要件的关系问题。

从成立的条件上看,准中止犯与中止犯的成立条件具有不少共性,如行为人都必须实施一定的中止行为、中止行为的实施具有自动性、中止行为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实施等。除此之外,准中止犯作为一种不同于中止犯的类型,其成立还必须具备一些特殊的条件,如准中止犯必须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做出了真挚的努力、中止行为欠缺有效性等。因此,在对准中止犯成立要件的阐述上,是仅仅论述准中止犯不同于中止犯的特殊性条件,还是也应论述它与中止犯都必须具备的共性条件,也是确定准中止犯的成立要件所必须解决的问题。从目前关于准中止犯的有限研究文献来看,多数论述侧重于阐述准中止犯的特殊性条件。[2]但也有学者主张全面阐述准中止犯成立的一般条件和特殊性条件。不过,笔者认为,准中止犯的成立要件除了需要重点论述其成立的特殊性条件,也需要结合准中止犯与中止犯的部分共性条件,综合加以确定。这是因为:

第一,准中止犯的成立要件是准中止犯的认定依据,无法脱离准中止犯与中止犯的一般性要件。客观地看,准中止犯的成立要件是为了解决准中止犯与预备犯、未遂犯、既遂犯和中止犯的界限问题,而非单纯解决准中止犯与中止犯的区别。因此,准中止犯与中止犯的一些共性条件虽然无助于准中止犯与中止犯的区分,但对于准中止犯与预备犯、未遂犯和既遂犯的区分可能具有积极意义。抛开这些条件,显然无法独立地对准中止犯作出准确界定。从这个角度看,准中止犯的成立要件要发挥其作为准中止犯成立条件的依据,显然不能脱离准中止犯与中止犯的一些共性条件。

第二,准中止犯特殊性条件内涵的确立离不开其与中止犯的共性条件。例如,我国有学者将“真诚性”作为准中止犯成立的一个核心要素,并认为“真诚是一种心理态度,是指行为人采取的积极行为是出于本人意志的,也就是说,行为人真心希望能够避免先前的犯罪行为所实际造成或已经造成的犯罪既遂结果,这正是准中止犯在刑法上以中止犯论的主观基础,它表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由犯罪意图向中止意图的转变,从而表明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减轻。”但这种真诚性是以“自动性”为前提的,因此,要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具备了准中止犯的“真诚性”条件,首先需要确立“自动性”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人在犯罪实行终了之后,自以为犯罪既遂结果必会发生,因而假装采取挽救措施,以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挽救措施并非出于本意,不符合真诚性的要求,无法成立准中止犯。”[3]可见,离开了中止犯的“自动性”前提,要合理确定该学者所认为的、准中止犯所要求的“真诚性”是非常困难的。

基于以上两点考虑,笔者认为,对准中止犯成立要件的确立,应当立足于准中止犯的认定需要,兼采准中止犯的特殊性条件及其与中止犯的共性条件。

二、准中止犯成立要件的类型

在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上,犯罪构成包含了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客体四个方面的要件。由于犯罪停止形态并不涉及特殊的主体问题,因此刑法理论上对中止犯、预备犯、未遂犯和既遂犯等犯罪停止形态特征的描述,主要是从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进行探讨,并会适当考虑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威胁或者侵害程度。

不过,笔者认为,从成立要件的类型上看,仅描述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内容尚不足以准确确定准中止犯的成立,还应当考察准中止犯成立的前提条件。据此,将准中止犯的成立要件分为准中止犯成立的前提条件、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行为条件)三类较为合适。这是因为:

第一,准中止犯的成立是以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为前提,因而,不宜将犯罪的主体和客体列为准中止犯的成立要件。在我国刑法理论上,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和既遂犯是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从内涵上看,这些犯罪停止形态的成立是以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为前提的,是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基础上的停止形态。而犯罪构成意义上的主体和客体解决的是犯罪成立与否之主体、客体要件的问题,属于犯罪停止形态研究的前提性问题。从各国刑法典的规定来看,除了在共同犯罪停止形态中涉及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等主体问题,一般意义上的犯罪停止形态中基本不涉及犯罪的主体和客体问题,因而没有必要在准中止犯的成立要件中作专门的论述。

第二,准中止犯的主观和客观条件是准中止犯认定的核心要件。准中止犯的成立必然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犯罪成立方面,即行为人必须是在犯意的支配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二是防止犯罪既遂方面,即行为人必须在防止犯罪既遂的意图支配下实施了防止犯罪既遂的行为。在内涵上,这两方面的认定主要涉及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的客观表现,且从准中止犯的成立角度看,这两方面是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准中止犯的成立也必须着力解决其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条件问题。

第三,准中止犯的前提条件是准中止犯主客观要件分析的前提。在准中止犯的成立要件中,除了主客观方面的条件,准中止犯的成立还必须明确一些相关的要素,如准中止犯的成立范围,是所有的犯罪、犯罪的所有阶段都可成立准中止犯,还是应当从政策和事实的角度对准中止犯的成立范围加以限定?这也是准中止犯成立要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是分析准中止犯主客观要件的前提。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对准中止犯的成立要件可从前提条件、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行为条件)三个方面加以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