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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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释义】

一、条文变化情况

原《预算法》第6、7条分别规定了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在第二次审议稿中将上述两条合并为第8条,最终修改后的预算法删去单位预算的定义性规定,同时在部门预算的表述上更为精准。

二、条文背景分析

1999年财政部《关于改进2000年中央预算编制的通知》开始尝试改变以往按功能分类编制预算草案的做法,认为“预算编制改革的方向是采取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编制部门预算”,尝试要求“中央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规定和标准表格,编制反映本部门所有收支情况的预算”。此后,在中央层面进行了部门预算改革的大量工作。在地方层面,2006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和推进地方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要求“十一五”期间全国县级以上都要实行比较规范的部门预算。从原有的功能预算到部门预算的变革,不仅有利于从总体上反映财政收支状况,而且有利于监督具体部门财政资源使用。

在多年部门预算改革进程中,取消预算外资金和要求预算公开是两个重大事件。2011年财政部取消预算外资金之前,部门预算中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政府预算中,各个部门预算仅限于预算内资金,这就使得原有部门预算不能反映政府全部资金收支情况。新《预算法》明确要求取消预算外资金,“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使得部门预算改革的目标日渐明显。同时,新《预算法》第14条还新增要求政府预算由本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也进一步突出了部门预算在《预算法》及财政法治中的重要作用。

三、理解与适用

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管理范围大小标准划分,政府预算分为总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预算法》第3条对全国(总)预算进行了规定。

部门预算首先是编制政府预算的一种具体制度和方法,指由各级政府的各个部门编制的,反映各个政府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政府预算。从此意义上讲,部门预算区别于以往功能预算的编制方法,严格了预算管理制度,增加了政府预算的透明度,有利于提高预算管理效率。同时,部门预算也是指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础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45]从此意义上讲,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实质上是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本条规定的内容,着重强调各部门预算的组成。本质上,政府就是由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组织构成,横向观察,各级政府都区分不同事权需要设立经济、社会等不同部门,并且各政府部门下又可能附属多个单位。与此政府组织体系相对应,部门预算要求将部门本身所涉及的全部财政收支纳入预算,同时将所属单位纳入财政管理范围的全部收支都纳入部门预算当中,以实现全口径预算管理目标。

第九条 【政府性基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