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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道路外交通事故处理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条文解读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是指在公路、城市道路、单位管辖范围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之外的地方,机动车、非机动车因通行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如在农田作业、居民小区、工厂等地发生的事件。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事故”,仅限于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发生机动车被人为损坏或被盗、被抢等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则不属于本法调整的范围。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