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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立法规划怎样调整?
立法规划是对未来的规划,是带有预期性质的,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根据情况变化作出适当调整。在中央的批转“通知”中一般对此都有授权,比如中央转发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在立法规划实施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对立法规划作出适当补充和调整”。
立法规划的调整有三种情形:一是调研、预备类项目的立法条件已经成熟,需要调整为提请审议的项目。二是因亟须立法而新提出的、具备了一定立法条件的建议项目,需要增补为提请审议的项目。三是因情况变化不再需要立法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起草工作,起草责任单位提出撤项的。
对立法规划予以调整主要通过两种办法:一是通过年度立法计划增加新项目,对于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调减的立法项目不再安排审议;二是通过召开立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需要调整的内容,作出部署。比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届中召开立法工作会议对立法规划作出调整。2015年6月,中央转发了调整后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这是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作出的正式调整,也是党中央第一次批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规划的调整。这是改进和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工作的一个重要举措。
对年度立法计划的调整,也分为两种。一是在年度立法计划中增加有关项目。年度立法计划一般不增加计划外项目,对确实需要增加或者调整的,原则上应当优先从立法工作计划预备项目中选择。二是撤销年度立法计划中已有的项目。对于因客观情况变化不再需要立法或者无法按时完成起草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作出说明。如认为确属客观情况变化不再需要立法或者无法立法的,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调整;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则应当督促起草单位继续开展起草工作,按照计划完成起草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