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立项论证标准是什么?
(1)形式标准。立法建议项目需要在形式上具备一些条件,达到一定的成熟度。因此,立法项目建议人应当将项目的立项建议说明及有关资料提交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一般来说,立项建议说明的内容包括:
第一,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
第二,法案拟规定的主要内容,较为成熟的也可以提交草案文本;
第三,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第四,立法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2)必要性标准。在确定必要性标准时,应当明确立法的指导思想,围绕中心工作,坚持立法为公,紧扣发展主题,把立法重点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上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上:
第一,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立法机关应对建议项目拟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拟解决的社会问题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处于什么位置、重要性程度如何进行分析,对其必要性、急需性作出宏观性的判断。符合标准的,优先立项。
第二,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涉及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尤其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如涉及环保、教育、劳动、就业、收入分配、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应予优先立项。
第三,是否为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
第四,是否需要通过立法解决。一是如果一个立法项目建议所涉及的事项在上位法或者下位法中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可行的规定,不需要再进行细化或者提高立法层级,就不再需要通过立法解决。对于已经有下位法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经实践证明效力不够,则可以考虑上升为立法。二是需要弄清楚有关问题属于立法问题还是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如果属于后者,则不应立法。如果上位法尚未出台有关规定,则可以考虑通过地方立法来解决。三是弄清楚有关问题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手段进行调节或者解决。法律是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但法律不是万能的,如有些问题通过道德规范调节或者行政规范调整就更为有效。
(3)可行性标准。这是衡量立法建议项目的立法条件在实质上是否成熟的标准,主要包括:
第一,对项目的调查研究是否比较充分;
第二,社会现有条件是否适宜进行立法;
第三,拟设立的主要制度,尤其是创新性制度是否可行;
第四,与上位法是否存在衔接、协调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