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实务操作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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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立法机关通过什么形式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法律修改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现行法律的某些部分加以变更、删除或补充的立法活动,其直接目的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不断完善现有法律。

我国立法实践中法律修改主要有三种形式:修订、修改决定和修正案。1996年以前, 除1988年宪法修改使用宪法修正案外,其他法律修改主要使用修改决定形式,提请审议时有的草案冠以“××法(修改草案)”,有的草案冠以“××法修正案(草案)”,通过时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法的决定”。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全国人大通过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次修改法律,修改决定内容很多,重新公布时,在编排校对方面工作量很大,同时也不便于人们学习掌握和对照引用。基于上述原因,对于修改的条文和内容较多、修改幅度较大的法律,不再使用修改决定形式,而开始使用修订形式。1997年对刑法进行全面修改时就采用了修订草案的形式。1999年对刑法个别条文修改时采取修正案形式。此后,法律修改的三种形式逐渐确定下来,沿用至今。现在,修正案形式用于对宪法和刑法的修改,修订形式与修改决定形式用于其他法律的修改;修订形式适用于法律的全面修改;修改决定形式适用于法律的部分修改。

(1)法律修改的三种形式

①修订形式

以修订形式修改法律的,是以“××法(修订草案)”的形式提请审议,相关部门向常委会作“关于××法(修订草案) 的说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经审议后以“××法”的形式通过,修订后的法律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施行。

②修改决定形式

以修改决定形式修改法律的,一般是以“××法修正案(草案)”的形式提请审议,相关部门向常委会作“关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经审议后作出 “关于修改××法的决定”,修改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施行。

③修正案

修正案是指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一个法律案对宪法或基本法律部分条文作出修改的一种立法形式,主要用于法典化程度高、稳定性强的宪法和基本法律的修改。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了4个宪法修正案和9个刑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是指在基本不触动宪法原则与框架的情况下,把修正内容按前后顺序分附于原文之后的一种宪法修改形式。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宪法个别条款时首先采用修正案形式,以后历次修宪均予以沿用。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公告公布,不重新公布宪法,宪法修正案直接附于宪法文本后。2004年修宪后,根据王兆国副委员长所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的建议,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证宪法文本的统一,将1982年宪法原文、历次宪法修正案和根据宪法修正案修正的文本同时公布。

刑法修正案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对刑法典某些条文进行修改的法律文件。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第一个刑法修正案。此后,我国开始使用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刑法。刑法修正案是在不改变刑法典总条文序数的前提下对刑法典进行修正,刑法典的原文亦不进行相应的改动,刑法典原文与刑法修正案并存。刑法修正案以主席令公布,但不重新公布刑法全文。

(2)修订形式与修改决定形式的差异

修正案形式的适用范围较为固定,实践中一般不存在争议。对于适用较为普遍的修订形式和修改决定形式,则因对法律原文内容修改幅度的不同,实践中常出现修改形式使用不规范的情况。总结实践经验,修订形式和修改决定形式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四点:

①法律修改的前提条件不同

修改决定形式的使用前提,是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条款基本适应需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和内部结构基本合理的情况下,法律的某些方面、某个部分或者某些词句、若干条款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而修订形式的使用通常是基于法律的调整对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要求有明显转变,需要通过全面修改来适应变化较大的新情况。

②修改范围和内容不同

修改决定形式的修改范围相对较小,一般是对现行法律的某些方面、某个部分乃至个别条款、词句进行修改。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只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两条内容作了修改。当然有时法律的修正条款不少,但从总体上来看还是局部的,不是全局的修改,只能是修正,不是修订。

修订形式的修改范围比较大,包括对有关法律原则条文的修改和创制,法律的调整对象发生变化或者适用范围需要扩大或缩小,在重要制度方面需要作出新的调整或修改,以及在法律篇章结构上的重大调整变化等。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该法进行了全面修改,产生了一部新的公司法。

③审议的内容不同

法律的修正通常提出修正案草案,审议机关是针对修正案草案进行的,未作修改的部分不审议。如2005年9月30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2006年2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常委会对审计法修正的条款内容进行了审议。

法律的修订通常提出全面的修订草案,审议机关是针对草案文本的全部内容,而不是针对修改内容进行审议,如公司法的修订。

④表决的内容不同

法律的修正,在表决通过时,通过的是修改某某法律的决定或者修正案,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

法律的修订,表决通过的是整个修订草案,如公司法的修订。

⑤用主席令公布时的表现形式不同

以修改决定形式进行法律修改后,以主席令公布的法律文本形式是“关于修改××法的决定”,表述为“关于修改××法的决定已经××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修改决定之后附修正本,即将原法律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的修改予以重新公布。修改决定中表述为“××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这种做法是主席令间接公布法律全文。如2006年2月28日第48号国家主席令公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在该修改决定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据此,有关部门重新公布了审计法,并写明“根据2006 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

以修订形式进行法律修改后,以主席令公布的法律文本形式是“××法”,表述为“现将修订后的××法公布”,按修改后的条文直接重新全文公布。这种做法是主席令直接公布法律全文,如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

⑥修改后施行时间不同

采用修改决定形式修改法律后,由于涉及的只是若干条款和部分内容,在通过的修改决定中只规定修改决定的施行时间,该法律的原施行时间不变,也就是说,整部法律的施行时间不变。如审计法的修正就是如此。审计法修正的条款自 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审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施行日期仍是原审计法规定的“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未作任何修改,也不能作出修改。

采用修订形式修改法律后,由于修改的内容较多,涉及法律原则、制度的修改,整部法律的施行时间需要重新规定。如原公司法是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3)工作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研究小组认为,规范使用法律修改三种形式,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或以上时,应当采用修订的形式:(1)需要修改的条文所占比例达到50%;(2)直接对有关法律原则条文的重大修改和创制,包括对法律指导思想、法律调整对象、重要制度等需要作出新的调整或修改;(3)原法律的篇章结构需要作重要的调整变化。

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法律修改,除宪法、刑法修改采用修正案形式外,一般应当采用修改决定形式。

③对于宪法、刑法的修改,除进行大的修订外,一般采用修正案形式。

④不特意区别修改形式或者暂不确定修改形式的情形下,应统一使用“修改”。如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中提到的修改法律项目,统一称为“××法(修改)”。

⑤常委会对提请审议的法律修改形式有不同意见的,可在审议中调整为适当的修改形式。2001年2月国务院将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药品管理法作了上百处修改,实际上是对现行药品管理法的全面修改。因此,法律委建议不采用修改决定的形式,而采用修订草案的形式,修订为新的药品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