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案人提出法律法规案后,人大常委会应当如何处理?
(1)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提出的法律案,可以直接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
(2)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案,要经过委员长会议决定后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之所以规定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是因为委员长会议负责拟订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有权根据常委会会议议程情况,决定将审议事项具体列入哪次会议议程,也就是按照需要审议的具体事项的轻重缓急,决定哪些事项优先列入议程,哪些事项决定列入以后的会议议程,以提高常委会的议事效率。
委员长会议对其他国家机关提出的法律案,区分不同的情况予以处理:对于比较成熟的法律案,委员长会议直接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国家机关提出的绝大多数法律案都属于此种情形。对于基本成熟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实践中,有时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的个别法律案确实不够成熟,存在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如果直接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会给之后的审议造成困难。然而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委员长会议对其他国家机关提出的法律案应当决定列入议程,不能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为避免这种两难境地,总结过去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立法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委会提出。这一规定作为缓冲阀门,一方面有利于保证列入议程的法律案的质量,为今后的审议打下一个比较好的基础;另一方面又使立法程序更加严密。
(3)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法律案,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列入或者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法律案,如果委员长会议经研究后认为比较成熟的,可以直接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如果不很成熟或者有一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由专门委员会提出意见,向委员长会议报告。委员长会议根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认为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决定提请审议;认为不成熟或者仍需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在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专门委员会讨论该法律案,可以邀请联名提出法律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以利于专门委员会委员对法律案作进一步的全面了解,避免草率决定,确保向委员长会议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为了保证提请议会审议的法律案的质量,这一规定是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