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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第三次审议需要做哪些工作?
按照立法法三审制的安排,常委会第三次审议,一般意味着各相关方面对法律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已经消除了重大分歧,取得了一致认识,达成一致意见。即使对于一些问题仍然存在分歧的意见,如果这些问题能够通过立法技术予以解决,或者对此不作规定不会影响整部法律草案的完整性,则也可以认为整部法律草案消除了基本分歧,符合或者基本符合提请表决的条件。三审期间,法制工作机构和法律委员会的工作节奏将十分紧凑。
(1)常委会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全体会议后,常委会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三次审议稿再进行审议。
(3)法制工作机构要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第三次审议意见整理研究,形成简报,并据此提出建议表决稿草案和修改情况的报告(稿)。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是对法律进行修正,法律委员会在审议后应当将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转化成为关于××法的修改决定(建议表决稿)。
(4)法律委员会将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再对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必要的修改,提出修改情况的报告和建议表决稿。
(5)委员长会议听取修改情况的报告,审议建议表决稿,并决定是否印发常委会会议审议。
(6)常委会分组会议将审议拟提请表决事项,常委会组成人员将对建议表决稿提出意见,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将有关意见整理,并以此为根据修改建议表决稿,直至形成表决稿。
(7)如果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仍然提出不同意见,法律委员会则应由其组成人员与提出意见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单独沟通、解释,尽力争取他们的理解和赞同。
(8)委员长会议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9)常委会全体会议将对草案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