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实务操作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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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如何召开立法论证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指出,“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随后,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新增一款,对论证会作了规定。

论证会根据需要举行,主要是针对法律案中技术性较强的问题,邀请有关专家对其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求得比较权威的意见,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如果说座谈会、听证会两个制度主要是解决立法的民主性问题,那么,论证会制度主要是解决立法的科学性问题。论证会的主要特点是专业性强、权威性高。论证会所要研究讨论的问题,是法案中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不是一般性的问题。参加论证会的人员必须是对法案所涉及的有关专业、技术问题有较深造诣的专家。专家发表意见主要是对法案所涉及的有关专业、技术问题,从科学性、可行性角度进行论证。由于参加论证会的人员都是某一方面的专家,他们所发表的意见有充分的论据支持,因此,论证意见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对立法具有重要的影响甚至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为了保证论证意见的客观、公正,举办单位在邀请论证会参加人员时,应当使持各种不同意见的专家都有代表参加,发表意见。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立法论证会制度设置以来曾就“税收法定”“城市管理”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专门邀请专家和有关方面,召开论证会。论证会邀请的参会人员,既可以是有关专家、相关部门,也可以是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