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实务操作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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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什么是单独表决?

所谓“单独表决”,是指由表决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律草案中分歧意见较大的重要条款先行表决,再就整个草案进行表决的方式。对重要条款单独表决,可以使立法中的问题更加明确,审议的焦点更为集中,避免法律草案因个别条款有争议而久拖不决,难以出台,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根据中央的这一精神,立法法对表决程序作了相应修改,在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法律案的表决程序,有整体表决和单独表决之分。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修改前的立法法均未明确规定单独表决制度,人大表决一直采用整体表决程序。所谓整体表决,就是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一个法律案的整体进行表决,组成人员只能对法律案的整体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而不能单独对其中某个章节或者某个条款表示赞成、反对或者弃权。一般来说,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往往对草案的多数条款是能够取得一致意见的,分歧较大的仅是少数章节甚至个别条款。但在整体表决模式下,由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只能笼统地表示赞成、反对或者弃权,不能具体地表达其意志,从而可能产生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即使不赞成个别条款,但为了保证整部法律案的通过,也只好投赞成票;另一种情况是,可能造成立法资源浪费。常委会组成人员可能会把对个别条款的反对扩大到对整个法律案的反对,拖延整部法律的出台。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业已形成,我国发展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阶段。在新形势下,要进一步提升立法的民主性,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提升立法的科学性。法律案的表决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最后环节,它既是之前立法程序的延续,也是法律草案成为法律,从而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关键一环。对重要条款进行单独表决,实行更为精细的表决制度势在必行,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立法民主性和科学性,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

全国人大在以往的立法活动中,也曾对分歧意见较大的条款进行过单独表决。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法案委员会上表决婚姻法时,曾就草案中的离婚规定单独进行表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地方上也开始试水单独表决。2014年11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对法规案中个别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决定》。2015年1月13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法规案中的重要条款进行单独表决,《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十九条表决通过,54人赞成,8人弃权。紧接着,对该修订草案表决稿进行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