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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果农施错药 造成损失需赔偿
经典案例
2005年5月,农民李某引种的葡萄出现叶斑病,他便到于某的果树技术指导站咨询,该站工作人员向原告推荐“特菌佳”,李某施用后导致其所种葡萄90%严重遭到药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出售的“特菌佳”,可以在葡萄树上使用防治白粉病,但没有依据说明可防治葡萄树上的叶斑病,而且被告介绍给原告的药品浓度是用于香蕉树上的,在对葡萄使用时配比浓度过高,造成了损失。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果树技术指导站因误导果农喷施“特菌佳”农药,造成严重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005年10月,法院判决该果树技术指导站赔偿果农损失5000余元。
法律解析
作为一家从事果树专业技术的指导站,对于什么果树出现什么样的病害和虫害,应当使用什么农药以及药物浓度的配比,应当较为清楚。而在本案中,这家果树技术指导站却因误导果农喷施“特菌佳”农药,给果农李某造成了严重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该果树技术指导站赔偿果农李某损失5000余元。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