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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地里烧秸秆 殃及邻居花生地
经典案例
2011年6月5日,午收过后,李某没有听从村干部的劝说,点火焚烧自己家的麦茬。在麦茬烧到一半的时候,突然刮起一阵大风,火势迅速蔓延,很快把邻居王某家的近2亩正在生长的花生烧了个精光,致使王某损失3000多元。为此,王某找到李某要求赔偿,李某承诺用自己家的2亩花生作为赔偿,到花生收获时,王某直接收就可以了。转眼就到了花生收获的季节,可是李某却反悔了,说王某家的花生其实不只是自己一家放火烧的,当时吴某也放火烧麦茬了,王某家的损失不能只让自己赔偿,自己只愿意赔500元。于是王某又找到吴某,在村民的证明下,吴某承认自己也放火了,愿意和李某一起赔偿王某,但也只愿意最多赔500元。自己损失了3000多元,两家总共才愿赔1000元,王某当然不愿意,于是就把李某和吴某告上了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决李某和吴某各赔偿王某1500元。对于法院判决吴某服判,而李某不服,只愿意赔500元。李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接案后及时做庭前调解,对李某焚烧麦茬的做法给予了批评和教育,同时考虑到李某家确实困难,就耐心做王某的工作。最后王某和李某达成协议,李某当庭自愿付给王某815元,曾经的好邻居又握手言和。
法律解析
为了播种方便,每年午收过后,不少村民点火将自家的麦茬烧掉,不仅污染了环境,还直接威胁着村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致使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事故时有发生。在本案中,被告李某和吴某违反上级的规定,不听村干部的劝说,在焚烧自家地里的麦茬时,将邻居王某家正在生长的近2亩花生烧光。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