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条 国民待遇
双方应根据GATT1994第3条及其解释性注释,给予另一缔约方的货物国民待遇。为此,GATT1994第3条及解释性注释经必要修改后应纳入本协定,并构成本协定的一部分。
第1款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应意为,对于地方性政府而言,待遇不得低于该地方政府给予它所在缔约方的任何相似、直接竞争或可替代货物的最优惠待遇。
第1款与第2款不适用附件2-A所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