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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消除关税
第2.3条 消除关税
1.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任一缔约方不得对另一缔约方的原产货物提高任何现有关税,或加征任何新的关税。
2.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各缔约方应根据附件2B列表之规定,逐步消除对另一缔约方原产货物的关税。
3.应任一缔约方的请求,各缔约方应当进行磋商,考虑加快消除各自附件2-B减让表规定的关税。缔约方之间就加快消除某一货物关税达成协定,在所涉各缔约方根据各自适用的法律程序得以批准之后,应取代附件2-B双方减让表对该货物确定的关税税率或减让类别。
4.为进一步明确,一缔约方可:(a)在单方面减让关税后,将某货物关税提高至附件2-B减让表规定的水平,或(b)经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授权保持或者提高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