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式与欧式相关跨区域贸易协定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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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内程序与私人商业争端解决

第22.16条 私人权利

缔约方不得在其国内法下提供以另一缔约方不遵守本协定义务为理由的诉讼权利。

第22.17条 替代性争端解决

1.各缔约方应在最大限度内,鼓励并促进在自由贸易区域私主体之间的上市争端使用仲裁和其他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

2.为此目的,各缔约方应提供适当的程序,以确保对仲裁协议的遵守与承认,确保该争端中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3.如果缔约一方加入并遵守1958年6月10日于纽约制定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联合国公约》,该缔约方应被视为遵守第2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