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公司法》中直接提到公司章程的条文就高达70多处,其他间接相关的条文更是充斥于整个公司法体系当中,充分体现了公司章程是作为“公司宪章”的重要地位。它既是公司成立的行为要件(一个公司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人的要件——股东或发起人;物的要件——确定的资本额;行为要件——公司章程),也是公司对外的信用证明,还是公司对内管理的依据。世界各国公司法都不约而同地规定了公司章程的功能,并赋予公司章程重要地位。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国家有宪法,公司有章程,章程对于公司的作用有如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并且公司章程是要式法律文件,不仅反映当事人的主观要求,更反映和体现了法律对公司内外关系的强制性要求,因此,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须以提交章程为法定要件。《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而且章程还要进行登记备案,章程是法定文件,没有登记生效的章程,公司就无法成立,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的组织结构、内部关系和开展公司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在设立初期就必须具备公司章程,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应当拥有其独立的章程,作为公司成立的基本必备条件之一;从法理的角度分析,如果公司在设立的过程中没有公司章程,必然的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公司设立无效。
公司章程不仅在设立时不可或缺,在公司解散中也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公司法》第180条第(1)项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也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合法地进行解散。如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了章程中规定的某些可以解散的情况,股东可以依据章程的相应条款合法地解散公司,但是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章程中公司的存续期,公司仍可依照修改的章程而存续。
(二)对公司内部关系的效力
我国《公司法》第11条针对公司的内部关系也明确地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公司的所有者——股东,公司的管理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监督者——监事都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职责。因此,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称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而且,从法理上讲,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由于《公司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公司章程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将《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利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使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公司法》第20条第1款对股东权利的规定就比较高屋建瓴:“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成立之后,一旦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对公司不再负其他积极义务,因此,公司章程对于股东的效力大多表现为股东如何行使权力,防止控股股东权利的滥用。对于股东固有的权利以及《公司法》明确赋予的权力,章程不能剥夺。在股东分配利润方面、股权转让方面、股权的继承等众多关系到股东切身利益的方面,章程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股东对于这些内容都可以充分发挥意思自治,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规定写入章程,对公司内部产生效力。《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在这些方面作出与该法不同规定的同时,规定股东不能滥用权利,不能侵害公司的利益,揭开公司面纱也写入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滥用法人资格进行了规制。股东在其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依据章程获得救济。《公司法》第151条、第152条分别赋予了股东诉权作为其救济手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机关的成员,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则突出体现在对他们的规定方面。公司章程是有关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的规定,也是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的重要依据。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都是公司经理职权的重要来源之一;不仅如此,董事会的具体构成和权限与股东会的具体构成和权限、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公司内部机关的规定都是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调整的。比如,《公司法》第53条第(2)项规定监事或者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而且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监事行使其他职权,有利于公司的内部治理。
(三)对外的效力
1.对第三人表明信用。由于公司章程对外是公开的,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其公开性尤为广泛。它是向第三人表明信用和相对人了解公司组织及基本情况的最重要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向公众公开申明公司的宗旨、营业范围、资本数额及其他内容,《公司法》第12条规定了“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并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作出了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以便于相对人了解公司的组织和财产状况,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依据,便于公司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有利于维护交易活动的安全。
2.接受政府管理和服务的依据。公司的发起人以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设立的要件之一,向政府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这就意味着公司向政府作出了书面保证,保证公司将按照章程所定的准则从事组织和经营活动。政府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了章程,就等于接受了公司所作的保证。公司违反章程,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同时,国家也以公司章程为基础,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为公司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