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典型案例精析
案例1:秦某诉韩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的,赠与彩礼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韩某(女方)与秦某于2009年12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秦某给付韩某礼金、金器等彩礼。后双方于2010年10月初分居。韩某于2011年1月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中,秦某要求韩某返还其婚前给付的彩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已办理了结婚登记且曾共同生活,亦无证据证明婚前彩礼的给付导致秦某及家人生活困难,对秦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按照农村的一般习俗,婚约一方(主要是男方)会向对方或对方亲友赠送订婚礼物,俗称彩礼。彩礼与男女恋爱期间为表情意互赠财物不同,法律对此特别规定了返还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据此,当事人虽接受彩礼,但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如一方主张返还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本案中,韩某在接受秦某给付的彩礼后,已与秦某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近一年,亦无证据证明婚前彩礼的给付导致秦某及家人生活困难,故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彩礼应予返还的情形。
案例2:程某与梁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关于案件为婚约财产纠纷,还是一般婚恋关系当中的财产赠与,法院在认定的时候往往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交往的具体情况,是否有谈婚论嫁等等因素,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及当地的风俗习惯来进行认定。
返还婚约财产的,一般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如不要求返还原物的,可根据特定财产的不同属性,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处理。
案情简介
程某(男)与梁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后因双方性格及生活习惯不合于2011年12月底分手。
程某于2011年10月27日与深圳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订货书》,购买斯巴鲁傲虎2.5小汽车一辆,该车购车款由原告程某支付,并于2011年11月11日登记在被告梁某名下,车牌号为粤B××××。该车购买后,一直由被告梁某使用至今。关于原告出资购买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原因,原告程某认为,系双方为了准备结婚,供婚后使用;被告梁某认为,双方只是在恋爱,并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准备结婚,小汽车登记在被告梁某名下,系程某向梁某的赠与,该小汽车已经登记在梁某名下,权利已经发生转移。为了证明双方存在婚约,原告程某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一份信件,称该信件系被告母亲所写,大致内容为双方分手因被告的原因,希望原告程某能够谅解。但梁某认为不知道该信件是谁书写的,与其无关。
原告程某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梁某立即返还购车款人民币335500元;2.被告梁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婚约财产纠纷系一方因婚约关系从另外一方获得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赠与方向另一方要求返还因婚约而赠与的财产而产生的纠纷,实际上属于附条件赠与。综合双方全部证据,一审法院采信原告程某主张的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被告梁某名下,其真实意图应是以结婚为前提。程某与梁某购车不久之后即告分手,原告程某可以基于婚约关系要求梁某返还赠与的车辆。鉴于车辆系程某自愿购买并登记于梁某名下使用,车辆处于持续贬值状态。因此,贬值损失应当由程某自行承担。程某要求梁某返还全部购车款的主张并不公平。基于程某在本案中未主张梁某返还车辆,故一审法院依据程某的诉讼请求以及公平、便利原则,判令梁某退还程某部分购车款。参照程某购车的支出和车辆贬值的综合考虑,一审法院酌情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程某购车款20万元,车辆所有权归梁某被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梁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20万元;二、驳回原告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程某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程某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在此类型案件中,主张返还财物的一方往往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进行主张,而抗辩一方则常会以财物与婚约并无关联,系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赠与关系来进行反驳。因此,确定此类型纠纷的法律关系是正确进行案件处理的首要条件。对此,法院在认定的时候,往往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交往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谈婚论嫁等等因素,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及当地的风俗习惯来进行认定。
此外,关于除现金之外的婚约财产,以何种形态和标准进行返还的问题。实践中,涉及价值较大的如婚房、车辆、贵重的珠宝首饰等财物,在一方主张返回时,其价值可能已经发生变化,或增值或贬值。对此,实践中是返还原物,还是按照原物的购买价格、抑或考虑增值或贬值的因素,按照现价值予以返还?本案中,原告程某考虑到车辆价值易贬损的因素,在起诉时要求按照车辆的购买价格予以返还,但并未获得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车辆在售出使用后便处于持续贬值状态,鉴于车辆系原告自愿购买并登记于被告梁某名下使用,且程某自行选择要求梁某返还购车款,故车辆的贬值损失应当由原告程某自行承担。相应地,如原告要求返还原物的,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最后,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处理中,司法机关应谨慎把握裁量尺度的问题。避免将婚恋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行为一边倒地认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在恋爱双方结婚不成的情况下均支持返还的扩大化趋势,以树立健康有序的社会价值观。
[1]一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72号;二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772号。
[2]一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案号:(2010)城民初字第1570号;二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0)莆民终字第667号。
[3]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第62条规定。
[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3年妇女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之案例八。
[5]一审法院: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文民初字第1736号;二审法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漳民终字第105号。
[6]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案号: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475号;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45号。
[7]一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43号;二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530号。
[8]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朝民初字第21009号;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13550号。
[9]审理法院:封丘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封民初字第012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