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另行约定不能生效
【典型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有法定的受理范围,并不是发生在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所有纠纷都能作为劳动争议案件来审理,超出受理范围的案件,不能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那么,什么样的纠纷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经典案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回购房屋,用人单位应该回购吗?
段某入职北京某集团公司,该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购买电脑并用作办公的补偿办法,即由员工出资购买办公用笔记本电脑,公司每月支付员工笔记本租赁费用,员工自购买电脑之日起两年内离职的,由公司出资依照购买金额的90%回购该笔记本;员工两年后离职的,该电脑归员工所有。该公司办公地点在北京,后因该公司业务发展到广州市,需要租赁写字楼,段某向公司提出,因其家乡在广州,由其购买写字楼,并租给公司使用,公司同意,因此双方达成一致,由公司租赁段某的房屋,按年支付其租金,双方还约定,一旦段某离职,双方的租赁关系即终止。一年后,因段某离职,双方的租赁关系终止,但是段某要求公司参照规章制度中笔记本电脑使用租赁的规定,回购该房屋,公司不同意,称公司从未对购买租赁房屋进行过规定。后段某将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回购原来由公司租赁使用的房屋。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此案虽然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但该争议是因为双方的租赁关系引起的,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因此裁定不予受理段某的申请。
【案例解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租赁房屋的回购是属于公司福利还是属于租赁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公司对于笔记本电脑的规定,是基于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如果双方没有劳动关系,公司将不会租赁电脑供段某使用,因此公司回购笔记本电脑是一项员工福利,但对于房屋来说,一方面,公司并未规定;另一方面,首先,租赁房屋并不是基于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即便段某不是公司员工,公司也可以租赁该房屋使用,其次,它不属于员工福利。因此双方建立的是租赁关系,并不是劳动争议所受理的范围。
【律师手把手】
用人单位判断某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需要把握两个点:一是争议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两者发生争议不能依劳动争议处理;二是争议内容是否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也对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范围情况作了详细的规定: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在处理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首先要弄清该诉讼请求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如果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而仲裁委员会已经立案审理的,可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诉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