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证关键
一般来说,离婚案件所需要证明的事实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自己多分以及对方少分财产的依据、要求子女抚养权的依据、对方不宜抚养子女的依据、对方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等。收集证据就应当围绕以上这些待证事实进行。这些证据的形式不限,只要是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即可。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时,要根据自身案件的实际情况准备相关证据,这些证据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一)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和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三)一方或双方有劳改或劳教情形的,还应提交劳改、劳教单位的证明信。
二、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
(一)婚前相识、相恋的经过的自述、介绍人的证言等。
(二)有关物品、来往信件、聊天记录等。
(三)强迫、包办、买卖婚姻的证人证言等。
(四)婚后情况自述、邻居证言等。
三、证明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证据
一般来说,证明夫妻关系已破裂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夫妻双方是否已经分居的证据材料。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这里关键是分居的时间及实际情况比较难证明,如果是回到父母家、同事家、亲戚家、邻居家,或者单位等地方居住的,相对容易证明;如果是夫妻还在一起生活,但彼此已经没有夫妻生活的,证明起来就相对困难。这时,可以通过子女、邻居或者知情者来证明夫妻之间分居或同家不同居。
(二)一方隐瞒婚前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及相关证明。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由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概括性规定,包括所有在法律上未予列举,但在医学上认为应当禁止结婚的疾病。究竟哪些疾病属于禁婚疾病,不能随意解释。在认定时,必须要有充分的科学根据。所以,必要时应当进行医学技术鉴定,以确定患者的疾病是否属于禁婚的疾病。该医学鉴定意见在疾病婚姻诉讼中是一种关键性证据,其证明力最强,且具有排他性。为此,申请人应高度重视和利用该类证据材料,以获取胜诉的机会。
(三)证明一方有家庭暴力的证明,比如医院诊断证明、邻居的证言、警察笔录、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的证明等。
(四)一方有严重生理缺陷,不能过正常的夫妻性生活的相关证明。
(五)通奸、非法姘居或第三者介入事实的证据材料。
(六)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证明。
(七)一方是精神病患者,需要出具医院诊断证明。
(八)其他严重影响夫妻生活的证据材料。
四、证明离婚财产的证据
(一)共同生活期间取得财产的证据。
(二)双方各自财产来源的证据。
(三)子女各自财产的证明。
(四)个人债务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
当事人起诉时,应列出财产清单,注明财产名称、数量、价值、购置年份、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财产位于何处等。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往往将离婚涉及的财产一并处理,而法院是按当事人争议财产数额收取案件受理费用的。因此,建议原告提交财产清单时尽量少列财产数额,先少预交案件受理费用,这不是恶意避免向法院交费,而是基于婚姻家庭纠纷诉讼案件的特殊性,原、被告双方在庭外和解的可能性极大,有可能夫妻双方沟通后自行和好,但即使当事人之间要离婚,仍有协议离婚的可能。一旦当事人协商一致和好或者协议离婚,提起诉讼的一方都要向法院申请撤诉,此时向法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用只能退一半。原告起诉时案件受理费用交得越多,“损失”就会越大。
因此,原告起诉时要权衡利弊,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
五、证明抚养子女能力的证据
(一)双方的经济收入证明。
(二)双方教育环境、教育条件和教育水平的证明。
(三)双方生活环境优劣的证明。
(四)对方有严重疾病或者有不良陋习,与子女共同生活不利成长的证明。
(五)子女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长年生活的证明。
(六)女方丧失再生育能力的证明。
(七)10周岁以上子女对抚养权的意见证明。
(八)确定抚养费的参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