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预包装食品标签不规范能否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张坤诉沃尔玛(福建)百货有限公司莆田文献东路分店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民终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张坤
被告(被上诉人):沃尔玛(福建)百货有限公司莆田文献东路分店(以下简称沃尔玛莆田文献东路分店)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27日,张坤在沃尔玛莆田文献东路分店购买了12瓶“高图蓝谷干白葡萄酒”,每瓶单价人民币68元,共计人民币816元。该批葡萄酒外包装标签配料栏仅标示“微量二氧化硫”,但没有注明具体含量;2015年4月24日,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荔城分局作出《关于沃尔玛(福建)百货有限公司莆田文献东路分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高图蓝谷干白葡萄酒核查情况反馈》,载明:沃尔玛莆田分店销售的高图蓝谷干白葡萄酒(标示经销商: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3.11.21)只标注“微量二氧化硫”,但未注明具体含量,属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于2015年4月22日对沃尔玛莆田文献东路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32元,并处3000元罚款。
经查,涉案的蓝谷干白葡萄酒的经销商为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递酒大道酒业有限公司,进口商为福建建腾贸易有限公司、福州衡美酒业有限公司,办理了报通关手续,张家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编号No:3205001140042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载明:根据现场卫生学调查和检验结果,该批进口葡萄酒符合我国食品卫生要求。
【案件焦点】
原告张坤向被告沃尔玛莆田文献东路分店购买的葡萄酒外包装标签标注不规范,能否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原告能否据此请求被告给予十倍赔偿?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坤在被告沃尔玛莆田文献东路分店购买商品,支付货款,属正常消费行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规定,被告沃尔玛莆田文献东路分店销售的“高图蓝谷干白葡萄酒”的标签配料栏仅标示“微量二氧化硫”,但没有注明具体含量,不符合上述关于食品标签的规定,影响了消费者对商品的知情权,使原告不能对所购买的食品有全面的认识,对原告放心食用造成顾虑,因此,原告请求退货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在被告沃尔玛莆田文献东路分店退还原告货款的同时,原告应将所购的相应商品退还被告,以便被告依据法律规定对商品作出相应处理。但在本案中,被告沃尔玛莆田文献东路分店提供的案涉葡萄酒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以及经销商的授权书等证据,证明了其销售的葡萄酒进货渠道合法正当,经检验合格,并有卫生许可;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商品存在产品缺陷和质量瑕疵等食品安全问题,导致其或他人食用后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情形;案涉葡萄酒仅在食品标签中没有详细标示原料的具体含量,不符合食品标签的相关规定,不能认定被告销售的葡萄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修订)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规定的情形,因此,原告请求被告给予十倍赔偿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食品外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应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进行整改或进行处罚。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沃尔玛(福建)百货有限公司莆田文献东路分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坤货款人民币816元[同时原告张坤应将所购买的案涉商品“高图蓝谷干白葡萄酒”12瓶退还给被告沃尔玛(福建)百货有限公司莆田文献东路分店];
二、驳回原告张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坤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沃尔玛莆田分店提供的案涉葡萄酒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以及经销商的授权书等证据,证明了其销售的葡萄酒进货渠道合法正当,经检验合格,并有卫生许可,上诉人张坤也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商品存在产品缺陷和质量瑕疵等食品安全问题,导致其或他人食用后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情形;故上诉人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规定的情形,其请求被上诉人沃尔玛莆田文献东路分店给予十倍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的维权意识也逐渐增强。《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或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可以适用十倍的惩罚性赔偿,无疑大大加大了食品安全保护的力度。那食品标签的规范性是否属于认定食品安全的标准之一呢?本案例即涉及预包装食品标签不规范是否可以适用《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规定的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或是行政处罚决定却大相径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不规范的问题能否适用《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规定的问题不应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目前,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不规范的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一是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事项缺失,即应当标示的事项没有标示,如应标注含有某有害物质而未标注等;二是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事项错误,即在食品标签上进行错误标示,进而对消费者的行为产生错误的指引,如错误延后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三是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事项存在瑕疵,即食品标签的标示存在一定瑕疵,不致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理解,如存在错别字、符号不规范等。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认定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的重要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故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范问题也应纳入食品安全的考量范围,但并非所有的食品标签不规范都可视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2009年修订)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故不宜将所有食品标签不规范都扩张解释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果食品标签的瑕疵仅是表面瑕疵,而不会影响到食品本身的安全,也不会误导消费者购买该食品的,应不能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反之,若食品标签的瑕疵已影响到食品本身的安全以及对消费者的购买判断有错误的指引,那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该精神在2015年10月1日新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中已有体现。
本案中,原告张坤在被告沃尔玛莆田文献东路分店购买的“高图蓝谷干白葡萄酒”的标签配料栏仅标示“微量二氧化硫”,但没有注明具体含量,确实不符合食品标签的相关规定,而被告沃尔玛莆田文献东路分店可以举证其销售的葡萄酒进货渠道合法正当,经检验合格,并有卫生许可,原告张坤亦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商品存在产品缺陷和质量瑕疵等食品安全问题,导致其或他人食用后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情形,故该食品标签的不规范并不会影响到食品本身的安全,应属不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标签瑕疵,不宜将此种情形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本案不适用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编写人: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詹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