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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制度
回访管理制度
(1)为了规范回访工作,及时验证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效果,制定本制度。
(2)物业管理处/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主管业主回访工作,负责重大投诉的回访,听取物业服务部门负责人关于其他回访工作的汇报。
(3)业主回访类型包括:投诉处理后的回访;报修处理后的回访;特约服务后的回访;定期回访;其他回访。
(4)回访的方式包括:电话、邮件、上门。
(5)回访时间规定如下:投诉处理后的回访应安排在投诉处理完毕后的三天内进行;报修处理后的回访、特约服务后的回访应安排在维修完工后的一周内进行;定期回访根据公司制订的年度计划执行;其他回访应在完成相关工作后的一周内进行。
(6)回访率要求:投诉处理后的回访率应达到100%;报修处理后的回访、特约服务后的回访的回访率应达到50%;其他回访的回访率视具体情况由项目负责人确定。
(7)回访工作人员安排如下:重大投诉由项目负责人带头进行;其他投诉由客服主管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进行。
(8)回访过程中,应认真听取业主意见,填写《回访记录表》,并做好归档。
(9)客服中心应根据《回访记录表》按月进行统计分析,形成统计分析报告,逐级汇报公司领导。
(10)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