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0 宅基地超面积的如何绘制宗地图[2]
【问题】
2005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和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都规定,对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农村村民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超过批准的部分可分别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记事栏中加以注明。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如何确定宗地权属界址位置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应按本宗地与邻宗地之间的实际界址来确定,界址调查表中填写的界址长度为本宗地的实际长、宽,界址调查表中也由实际的邻界人签字盖章,并据此测绘制作宗地图。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登记面积结合宗地利用现状来划定界址,界址调查表中填写的界址长、宽之积应为本宗地的登记面积,宗地与超占部分相接的一方,由村主任或受托人在界址调查表中签字盖章,并据此测绘制作宗地图。实际工作中究竟应按哪种意见办理?
【解答】
在这两种意见中,应当按照宗地的实际界址进行调查,绘制宗地图。超占的部分应当在地籍调查表和宗地图中加以注明,并由申请人和实际的邻界人签字。理由如下: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宅基地面积超占的,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目的在于以后“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按照实际界址进行调查,绘制宗地图,将超占的部分在地籍调查表和宗地图中加以注明,显示当事人所超占面积数量和具体位置,可以为以后“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提供依据。
这种观点在2012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中得到体现,该文件之“六、进一步明晰有关超面积宅基地登记政策”明确规定:“对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登记发证,应按照批准面积填写使用权面积。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这为实践中地方办理此类事项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文件依据。
(蔡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