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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财政转移支付的问题
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包括三种形式:(一)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央政府对有财力缺口的地方政府(主要是中西部地区),按照规范的办法给予的补助。主要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这些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解决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问题。(二)专项转移支付,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地方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预算资金。(三)税收返还,目前主要包括增值税返还、消费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等。
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的规定,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作为依据;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有明确的实施期限,且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拟长期实施的委托类和共担类专项除外;不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中规定,转移支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出除外)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包括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支出。
综上所述,专项转移支付所面对的事项如果系采用PPP方式实施的项目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可以用于支付PPP项目需要支付的款项;一般性转移支付上级政府不规定具体用途,因此,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款项是否用于PPP项目的财政支出由下级政府自主决定。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转移支付资金均需要纳入财政预算,按照预算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在PPP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如果涉及转移支付资金的,也需要按照前述地方政府与PPP项目相关的财政支出列入预算的流程进行管理与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