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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能否对外担保
国家法律法规均已对政府能否提供保证担保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政府提供保证担保必须由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修改)第35条第4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因此,目前,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政府(包括下属财政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不能对外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