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犯罪概述
一、犯罪的概念与特征(了解)
1.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2.犯罪概念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给国家、社会或者个人利益造成实际损害或者有造成实际损害的危险的属性。
②《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认为是犯罪”,是指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而不是说构成犯罪而不作为犯罪处理。
③犯罪是行为人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危害社会的客观行为而无罪过,或者只有犯意而无危害社会的客观行为,均不是犯罪。我国刑法反对主观归罪,也反对客观归罪。
(2)犯罪是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依法应受刑罚惩罚性。
①犯罪必须是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这是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概念中的具体体现。
②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与是否需要予以刑罚惩罚不同。在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且具有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情况下,也可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免除刑事处罚。
二、犯罪的分类
(一)犯罪的理论分类
1.重罪与轻罪——一般认为,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为重罪,其他为轻罪。
2.自然犯与法定犯
(1)是指明显违背人伦道德的传统型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盗窃等犯罪。
(2)是指基于公共管理的目的,为适应社会形势的需要而规定的犯罪,其特点是没有侵害传统的伦理道德。
(二)犯罪的法定分类
1.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构成主体要件或者加重、减轻刑罚处罚事由的犯罪是身份犯。
(1)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构成之主体要件的犯罪是。例如,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等。
(2)以特殊身份作为加重、减轻刑罚处罚事由的犯罪是。对于不真正身份犯来说,特殊身份不具有构成要件的意义而具有量刑情节的意义,行为人是否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成立与否。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2.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1)即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2)5个亲告罪: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其中只有侵占罪是纯亲告罪。重婚罪、遗弃罪不是亲告罪,而是自诉案件中的第二种,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
1.,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反映一种犯罪而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伪造货币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
2.,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选择罪名的特点是:
(1)既可以概括使用,也可以分解使用。
(2)虽然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犯罪行为,但只构成一个犯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四、罪状(2017年已考名词解释)
1.是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因此,每一个罪状都包含该罪特有的犯罪构成。罪状指明了适用该分则条文的条件,是正确定罪的法律根据。
2.罪状分为四种,即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
续表
五、法定刑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的规格和标准。法定刑包括对具体犯罪所适用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简称为刑种和刑度。法定刑可以分为三类: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即在刑法条文中对某种犯罪只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例如,《刑法》第240条规定,犯拐卖妇女、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我国现行刑法不再采用这种法定刑形式。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即在刑法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既有一定限度,又有自由裁量的余地。例如,《刑法》第131条规定,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