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考研笔记5: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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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2.三种例外: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内地刑法。(指地区不是指人,港澳台的人在内地犯罪的,仍适用内地刑法,内地人在港澳台地区犯罪的,适用港澳台地区刑法)

(3)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变通性或补充性的规定,从而不全部适用刑法。

3.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1)凡在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内犯罪的,不论该船舶、航空器是否在我国境内,我国均有刑事管辖权,但是不包括国际列车、汽车等。

(2)我国驻外使领馆不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

4.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只要犯罪行为地或者犯罪结果地有一即可,即沾边就管。

(2)未遂犯场合,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都是犯罪地。

(3)共同犯罪场合,共同犯罪的行为或共同犯罪的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对全案都有管辖权。

(4)在网络犯罪的情况下,虽然犯罪人在外国实施的行为,但是结果可能会发生在全世界,出现犯罪结果的国家都有管辖权。

(5)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都认为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有管辖权。

(二)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普遍管辖权)

1.——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无论罪轻罪重,均适用我国刑法。

2.——对外国人的效力: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双重犯罪原则)。

3.: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我国刑法。我国司法机关要遵循 “或起诉或引渡”的原则,对国际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起诉时适用国内法

(三)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

无论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总结适用方法

1.适用的优先顺序: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管辖。

2.这四个原则之间不是一个任意选择的关系,而是一个层层递进补充的关系,即有先后顺序,能用前面的原则就不能用后面的原则;后面原则能够适用的条件是前面的原则无法适用。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1.是指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即是否具有溯及力。

2.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应适用新法。

▲3.刑法司法解释及立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2014年已考简答

(1)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2)刑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即刑法有权解释)具有与刑法同步的时间效力,也就是说,刑法有权解释适用于其颁布实施之前、刑法施行期间发生的未决刑事案件。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

①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②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③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总之,刑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于其所解释的刑法规范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发生的未决刑事案件都应当适用,这是刑法解释时间效力的基本规则。例外规则是,在同一刑法规范存在着新旧不同的解释时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