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英国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
一、英国概况
英国,全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本土位于欧洲西北部,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老牌联邦制国家。国土面积约24.4万平方公里,人口约6400万人。国民生产总值约3万亿美元,人均GDP约4.6万美元。英国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部分。英格兰划分为43个郡。苏格兰下设32个区,包括3个特别管辖区。威尔士下设22个区。北爱尔兰下设26个区。
英国没有成文宪法,其宪法由成文法、习惯法、惯例组成。主要有大宪章(1215年)、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 年)、议会法(1911年、1949年)以及历次修改的选举法、市自治法、郡议会法等。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君主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国教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苏格兰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
英国议会又称威斯敏斯特议会,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议会由上院(贵族院)、下院(平民院)和国王共同组成,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上院的议员不是选举产生的,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法律贵族等组成,无任期限制。由于女王可以临时增封爵位,而议员死亡无须增补,所以贵族院议员人数不定。下院是英国政治的核心场所,议员通过普选、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进行选举,任期5年。下院的职权主要是立法、财政和监督政府这三种权力。
英国政府正式名称为“女王陛下政府”或“国王陛下政府”。首相为政府首脑,由英国君主任命,但是依惯例此人必须是下议院中最有可能获得下议院支持的议员。首相获任命后再挑选其他部长和行政首脑,组成政府。大约20名最资深的政府部长和首相本人组成内阁。
英国司法系统极为复杂,法院设置庞杂,管辖规定较为复杂。
二、英国《信息自由法》概况
英国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涉及一个较为庞大的制度体系。其中,2000年《信息自由法》是这个制度体系的核心,《环境信息条例》、《数据保护法》、《公共记录法》是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三部核心法律。 《环境信息条例》规范的是关于环境的信息公开事项,《数据保护法》规范的是涉及本人的个人信息公开及相应的信息保护事项,这两部法律可以理解为是关于环境信息和个人信息公开的特别法。《公共记录法》规范的是作为信息载体的公共记录的管理事项,是信息公开法的重要配套。
英国现行《信息自由法》于2000年制定,2005年全面开始施行,并分别在2010年根据《宪政改革和治理法》、2012年根据《自由保护法》做了一些修改,修改涉及的内容主要涉及历史记录认定年限、与王室的通信信息和政府数据的再利用、信息专员的任期和权力、国有公司的定义等。
英国信息公开立法的历史始自20世纪70年代。从那时起,英国国内各种力量开始了推动信息公开立法的努力,并在地方政府信息、个人医疗信息以及环境信息的公开等方面零散制定了一些法律规范,但是没有统一的《信息自由法》。1994年,梅杰任首相的保守党政府发布了作为内部行政规范的《获取政府信息工作守则》,对所有中央政府部门提出了公开政府信息的要求,但是这一守则并不是法律,公共部门违反了该工作守则,属于行政不合理问题,而不是行政不合法问题。对于这类行为,民众只能向行政监察专员建议纠正,而不能向裁判所或者法院起诉。换言之,这时的信息公开,只是内部要求,不是外在的刚性约束。这类信息公开的规范,其实施效果可以想见。1997年,布莱尔任首相的工党政府,为兑现竞选时做出的制定《信息自由法》的承诺,于1997年12月发布了《你的知情权》白皮书,提出了较为完备的《信息自由法》立法设想,并征求公众意见。1999年5月,布莱尔政府向议会提交了《信息自由法》建议案,并获得通过。该法案于2000年11月由女王批准后正式成为法律。自2005年1月1日全面实施。
此外,相关国务大臣还根据《信息自由法》第45条、第46条的授权,颁布了两个《信息公开操作指南》,分别就《信息自由法》的实施和公共记录的管理等事项做了规定。《信息公开操作指南》不是法律,但是由于有《信息自由法》的授权和支撑,其实际效力与法律基本无异。
《信息自由法》和《环境信息条例》仅在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地区实施,苏格兰除外。信息公开方面,苏格兰议会于2002年制定了自己的《信息自由法》,于2004年又制定了自己的《环境信息条例》。尽管如此,依然可以断言,考察英国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最主要的渊源当属英国议会制定的《信息自由法》无疑。
英国《信息自由法》篇幅较长,翻译成中文约2.5万字。在“透明欧洲(Access Info Europe)”和“法律与民主中心(Centre for Law and Democracy)”联合发布的专项测评排名中,英国《信息自由法》得分100分(总分150分),得分率67%,截至2015年8月30日,世界排名第30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