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为目标: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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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的理念与教学方法探析

刘立霞 王文晓 李 晓[1]1

【摘要】 为了培养适应社会职业需要的、全面发展的、具有个性和创造性的现代法律人才,法学教育必须抓住教育体制改革带来的重要契机,致力于法学教育的理念转换和方法创新。一方面要秉承科学的法学教育理念,解决理念转换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在正确法学教学理念的引导下,运用互动式、实践式、网络教学方法,实现法学教育的与时俱进,培养出卓越的法律人才。

【关键词】 法学教育;教育理念;教学方法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决定联合实施的一个重要的教学改革项目,也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快速发展的重要契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目标是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这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是一致的。

法学教学是法律人才培养职能实施的核心活动。但是,我国现阶段的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的进程,仍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忽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方式落后,法学理论和实践结合不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因此,转变法学教育理念,进行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迫在眉睫。

一、完善法学教育理念

(一)学生本位、教师引导、师生互动的教育理念。

传统教学一直把教师看成权威,教学模式基本上是以教师为主宰的“填鸭式”教学模式。当代教学论认为,教学过程不仅是一个特殊的认识过程,也是一个交流与合作的互动过程,是学生在外部条件的影响下主动建构知识结构、形成价值观念的过程。[2]现代教学也应当是以学生为本位,注重学生的主动性、能动性,突出强调师生间、生生间的动态信息交流,这种信息除了知识外,还包括兴趣、情感、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通过这种广泛的信息交流,创建师生互动、互助合作、教学相长的教学模式,构建和谐、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

威廉姆·多尔则认为:“教师是一个领导者,但仅仅是作为学习者团体的一个平等的成员,并把教师的角色界定是‘平等中的首席’。”[3]当代教师不仅应当是知识的传授者,更应当是学生健康成长的促进者。在师生关系上,教师应当由传统的中心论者转向“平等中的首席”,角色应是学生学习的引导者,不但要有丰富的知识储备,还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应变能力、掌控局面的能力,以回应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新问题,更好地引导学生。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以学生为本位”,实现教学中的“三个转变”:从以教师为中心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从教为主转变为学为主、从单向灌输转变为双向沟通,突破传统教学模式的束缚,为学生主动学习创造良好的条件。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学生才是学习真正的主人,教师更重要的是秉持学生本位、教师引导、师生互动的教育理念,努力做到“学生力所能及,教师避之;学生力所难及,教师助之;学生力所不及,教师为之”,[4]实现教学模式由讲授模式到导学模式的转变,学习方式由被动接受学习到主动参与学习的转变。

(二)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

现代教育必须是不折不扣的“完人教育”。[5]一个完人既表现为学识广博,德行高尚,又能够娴熟地处理各种错综复杂的问题,最终达到“至美”之峰。成功的教学活动必须是一个完整人的培养与动态生成过程,使得学生生命潜能中各种素质和能力足以彰显并不断发展。换言之,现代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

具体到法学教育教学活动中,坚持德育为先,首先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融入法律人才培养全过程,深入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增强学生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还要加强学生职业意识、职业伦理教育,使学生了解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培养法学专业所应具备的忠诚、廉洁、公正、为民等职业素养,增强学生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坚持能力为重,就是要在坚持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传授的同时,特别注重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面对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不仅需要熟悉法律条文、掌握法理知识,还要具备对没有既定答案的新型法律问题进行独立思考、寻找焦点、平衡利弊、全面考虑、提出最佳解决方案的能力,这就要求法学教育中加大实践教学环节的比重,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法务操作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培养适合我国法治发展要求的法律人才。

坚持全面发展,就是要全面加强和改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培育健全的人格和品质,提升学生智力,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和谐发展。现代教育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智力和体力的提升,还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思想素质、人文素质,即应以全面素质为基础,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终身学习能力,从以知识本位、学科本位,转向以能力为本位、以学生发展为本位,坚持文化知识学习和思想品德修养的统一、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的统一、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的统一。

(三)学思结合、知行统一、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

无论是“钱学森之问”,还是“李约瑟之谜”都向我们表明了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即传统的、单一标准化的、不打破常规的教育观念是绝不可能造就出杰出人才的。这种教育观念仅仅依靠考试的分数、学历的证书、学校的升学率来衡量教学的成败,忽视了学生在学习中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不注重学生的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以及个性化发展,严重背离新时代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进入21世纪以来,关于人才教育理念与创新日益深入,在2010年颁布并实施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人才培养观念应由应试教育转向全面素质教育,树立人人成才观念,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学思结合、知行统一、因材施教。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也强调,法律人才的培养应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知识丰富、勤思敏学、言行一致、开放多样的应用型、复合型的高素质法律人才。要达到这样的要求,破除传统教育理念,树立学思结合、知行统一、因材施教的新型教育理念显得尤为重要。

学思结合就是要把学习和思考结合起来。孔子曰:“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也应将学与思有效地结合起来,重视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案例式等多元化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激发学生的好奇心,突出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营造独立思考、自由探索的良好环境。

知行统一就是要把学习的理论知识和具体的社会实践统一起来。古人云,“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学习是为了更好地运用于实践,在实践过程中也能更深刻地体会和巩固知识。法律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更是一种职业培训,法学教育应由学历教育转为培养法律职业者的教育,侧重通过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能动性和创造性,通过其亲身体验和感知,来直接获得个人能力、素质和专业技巧的培训,从而实现知行统一教学的目的。

因材施教就是要关注每一个学生的不同特点和个性差异,发展每一个学生的优势和潜能,为不同的学生提供不同的教育方法和教学内容。法律职业门类众多,需要的法律人才也各有不同,教师应当在教学引导和与学生的互动过程中,结合法律职业对人才的不同需求,发现不同学生的潜能,了解学生的兴趣需要,尊重学生的个人选择,鼓励和帮助学生个性发展,不拘一格地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实现人人成才的教学目的。

二、改革法学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并无定式,只要有科学的教学理念做引导,每一位教师都能够根据教学内容和要求的不同以及所教学生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一)互动式教学方法。

1.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指把案例作为一种教学工具,“迫使”学生站在决策者的角度进行思考、判断,解决问题的一种教学方法。生活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复杂多变,而且又没有固定的解决方案,学生必须在学习过程中有意识地提高自己实际动手操作的能力,单纯学习书本上现有的知识就显得略有不足,案例教学则弥补了这一缺陷,成为法学专业教学的重要素材。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既要注重搜集有针对性的、实际发生的案例,又要经常提示学生收看《今日说法》《庭审现场》等法制专栏节目。此外,还要指导学生从网上查阅所讲所学的案例中涉及的相关法条,引用案例进行教学。在案例教学中注重发挥教师和学生的互动作用,在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把自己所了解的案例与所学课程内容结合起来,让学生自己讲解,然后再进行指导分析,以帮助学生理解法律概念和基本理论,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

这种互动式的案例教学方式,可以使枯燥的法律条文和法律术语变得鲜活起来,以便于学生的理解和掌握,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培养学生独立学习、独立思考的能力,使学生更容易接受开放教育的新模式;也可以使老师充分发掘现实情况下的新问题与新举措,并将之引入课堂,提高教学水平。

2.探究式教学法

所谓探究式教学法,又称发现法、研究法教学,是指教师只讲授一些背景知识,并推荐阅读的资料或者教授学生查阅资料的途径和方法,让学生自己通过阅读、观察、实验、思考、讨论等途径去独立探究,自行发现并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法。探究式教学法的指导思想是以学生为主体,在教师的引导下,让学生积极地探索,从中找出规律,形成自己的观点。

针对法学教育的特点,探究式教学法首先要求教师根据法学教学需要,精心考量,提出难度适中、逻辑合理的法律问题,激发学生自主探究法律问题的欲望。其次,教师要帮助学生拟定合理的研究计划,选择恰当的研究方法,为学生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引导学生独立自主完成整个探究过程。最后,学生在法律问题的探究过程中遇到障碍时,教师要适当点拨,引导探究的方向。在探究式教学中,教师是引导者,学生是探究者,必须处理好“引”和“探”的关系,把握好“引”和“探”的尺度。

探究式教学遵循了学生的认知规律,以素质教育思想为指导,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以学生主动参与为前提,以学生合作讨论为主要形式,为学生提供自主学习的途径,发展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构建“教师导、学生学”的教学模式。

(二)实践式教学方法。

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由注重理论教育向注重实践教育的转变,各种实践性的教学方法被广泛应用于法学教学中,如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法、专业实习教学法等,构建实践性教学方法对指导法学教育,实现培养综合性法律人才的目标显得尤为重要。

1.模拟法庭教学法

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案件全过程的一种教学方式。相比较传统的理论教学方法,模拟法庭教学法通过让学生亲身参与,使学生的学习从被动转为主动,使其理论知识学习和实践技能发展更好地融合在一起。为了适应不断深化的法学教育改革需要,模拟法庭教学应当制定明确的目标,并通过具体的教学设计和创新,充分实现其功能。模拟法庭教学的运行应与课堂教学相结合,并实现二者的衔接与协调。从具体的教学环节上来讲,模拟法庭教学方式应当遵循知识讲授——模拟法庭——教学反馈这样一个过程。

教师应当为学生提供模拟法律实践的场所和机会,让学生亲历诉讼和审判的各个环节,直接面对各种法律实践问题,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潜能,促进学生将所学书本知识转化为实务技能。模拟法庭并不是穿穿衣服走过场,也不是法学学生辩论赛,而是通过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能动性和创造性,通过其亲身体验和感知,来直接获得个人能力、素质和专业技巧的培训,从而实现实践教学的目的。

2.法律诊所教学法

法律诊所教学法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在教师的指导下,法学专业学生在“法律诊所”中,为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法律诊所教学法表现出的不同于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真实性、互动性、主动性、职业性、技能性”的特点使这门课程获得了强大的生命力。在法律诊所教学过程中,教师应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在课堂内,设计各种模拟练习进行角色模拟,使得学生在系统的训练中,学会角色扮演、临场应变、全面考虑问题,并在亲身体验中学会各种专门的技能。例如,会见当事人训练,要求学生做好会见前的准备,制定会谈的方案,解决会见时发生的问题,做好当事人的咨询工作;在课堂外,让学生辅助代理真实案件,学习接待当事人、记录案件要点、找出相关法律依据、提出处理建议,学生通过参与案件的全过程,掌握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技巧,深刻理解法律的价值与适用,最终具备平衡法律案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能力。

法律诊所教学的目的是通过系统的学习和训练,从学生办案的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培养法律检索和运用能力、法律执业技能、法律职业道德以及学生法律执业能力为学生提供一个新的学习平台,使学生能在社会的变革中更深刻地学习法律、运用法律。

(三)网络教学方法。

在信息时代,由于知识膨胀,信息更新速度快,人才竞争日益激烈,对人才综合素质的要求显得尤为迫切。我们面临的是一个教育高度信息化的时代,网络庞大的信息资源、优越的多媒体功能和多向交互功能为教学质量和效益的提高提供了可能,开展网络教学是信息时代的需要。法学教育的发展也离不开所处的时代,在法学教育方法的改革进程中,坚持网络教学方法是信息社会的必然选择。

网络教学是一种利用计算机设备和互联网技术对学生实行信息化教育的教学方法。网络教学相比传统教学方式,所具备的信息传递便捷、知识获取量大等优势,更有利于教育打破时空的限制、实现教育资源的共享,师生之间的沟通,适应了信息时代的要求。网络教学主要包括:远程教学(视频、音频链接),多媒体教学(ppt课件、web教材),网络互动(BBS论坛、聊天室、E-mail)等。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广泛地运用网络教学法,通过设置与讲课内容相关的案例、报道等信息,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将教学内容化繁为简、化难为易、化静为动、化单调为多彩,调动学生多种感官参与学习,加深学生对所要求掌握内容的理解和运用。还可以通过网上课件之间的相关链接,使学生接触更多的法学期刊、法学专著、国内外各大高校的优质课程等,使学生不受时空限制地接受教育、进行知识更新,大幅度地提高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

当然,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旨在考虑“教”怎样才能促进“学”、“教”怎样更好地为“学”服务,但也并不是说所有的教学方法就是通用的,法学教育应当本着科学的教学理念,对上述教学方法“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最终实现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法学教育使命。


[1]刘立霞,燕山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王文晓、李晓,燕山大学文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本文是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教育规划项目:卓越法律人才实践教学模式创新研究(GH121001)的阶段性成果。

[2]张忠华、王超:《论教学理念的更新与大学教学模式的变革趋向》,载《煤炭高等教育》2011年第5期。

[3]陆有铨:《躁动的百年——20世纪的教育历程》,山东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173页。

[4]赵木军:《教师的“导”在探究式实验教学中的作用》,载《新课程改革与实践》2011年第4期。

[5][日]小原国芳:《完人教育论》,瞿葆奎译,载《教育学文集·教育目的》,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3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