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视域下证券法制重构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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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多层次证券市场及其法律体系之界定

多层次资本市场在我国资本市场的政策顶层设计、制度安排及学术研究诸领域被广泛使用,然而相关政策文件及规范性文件对于何谓多层次资本市场并无明确界定,学界关于其内涵及构成也是仁智互见。为此,实有必要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对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形成相对统一的认识和界定。

在研究领域,国内最早提出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概念可上溯到2001年,[1]而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政策文件则为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自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修订以来,我国证券市场获得了高速发展,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经济学、金融学及法学界对发展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关注和研究日益深入,并积累了相应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