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视域下证券法制重构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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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市场、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的基本界定

欲界定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内涵,首先需要明确金融市场、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的定义及其关系。金融市场是指资金供求双方借助金融工具进行各种资金交易活动的场所,通常可以分为货币市场(短期资金市场)和资本市场(长期资金市场),其中前者指期限在1年以下的短期资金的融通市场,如票据贴现、短期债券等,后者指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资金借贷和证券交易的场所。资本市场中的交易对象是1年以上的长期证券,由于在长期金融活动中涉及资金期限长、风险大,类似于资本投入,故将其发行和交易场所称为资本市场。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是资本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典型形态。有学者认为,广义的资本市场指1年以上的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中长期信贷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狭义的资本市场主要指证券市场。[2]综上可知,资本市场上承金融市场,下接证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核心,而证券市场又是资本市场的核心(其关系结构图见下图1-1)。

从制度安排的视角来看,证券法律规范体系主要围绕证券市场展开。鉴于此,本书以证券市场为主要研究对象,同时由于证券市场实为狭义之资本市场且既有研究成果和政策文件普遍采用资本市场之称谓,因此,除需要特别区分外,本书将交替使用资本市场与证券市场之表述。

图1-1:金融市场、资本市场与证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