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视域下证券法制重构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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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境外典型证券市场及其立法的新近发展与启示

市场投资者与融资者有不同的规模与主体特征,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各异,其对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决定了资本市场理应是一个多层次的市场体系。从经济体和证券市场的发展程度之视角来看,全球资本市场可以分为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两大类,前者以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为代表,后者则以金砖国家为代表。[1]我国大陆地区证券市场仍属于新兴加转轨市场,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证券市场则发展相对成熟。无论成熟市场还是新兴市场,都致力于不断构建和完善自身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总体而言,除继续推进上市标准和要求最高的证券交易所(场内市场)向纵深发展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同时不断致力于建立和完善场外市场体系。为更好地认识资本市场发展的共性和规律,并为健全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寻求经验借鉴,本章选取若干具有代表性的境外市场,重点对其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方面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比较式的讨论和分析。需要特别指出,鉴于学界和实务界对于境外市场的历史发展均已经积累了非常丰硕的研究成果,本章对于境外市场最新发展的引介和分析在时间维度上主要定位于2007—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至今大约8年左右的期间,而因体系结构考虑对相关历史情况进行附带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