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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权的语义辨析
“林权”是国家政策上广泛使用的概念,但是在现行法律中的使用是有限的。如果仅从语义上对其进行分析,可能会产生两种不同认识:一种是将其理解为“森林自身权利”(forest rights),另一种是将其理解为“对森林的权利”(the rights to forest)。
(一)森林的权利
虽然权利通常被解释为人所享有的在法律上的权利,但是如果比照“人权”一词的解释方法,仅从词义的角度出发,可以将“林权”理解为“森林”自身所享有的权利,而不是人所享有的权利。这种解释从生态中心主义的角度,将环境要素之一——森林,置于与人类同等的地位,也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从法学角度考虑,它将引起人们的不安和对法律的怀疑,尤其是对基本法学研究方法如主客二分法以及人的法律主体地位的怀疑,并引起法律根基发生动摇,因此本文认为这种理解暂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对森林的权利
这种语义分析表达了将词语中“林”的各个要素作为客体的一般理念,但是它也强调这样一种观点:对“林”中各个要素的认同将增加到整个生态系统中去,而整个生态系统对于社会中的人的生存是至关重要的。这种语义上的解释是在传统法律观念下对权利的一种再认识,它并非是将人类完全凌驾于“林”乃至整个生态系统之上,把“林”中的各个要素看作人类任意奴役的对象,而是充满了人类重视自然、与自然友好相处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