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三权分置”法律实施机制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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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权概念与体系的观点及评述

(一)对“林权”概念的解读

对于“林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森林资源的物权,学者们对此称谓并不一致。有的学者称之为“森林资源产权[2]”“林业产权[3]”;有的学者将其称为“林权[4]”“林业权[5]”“森林权属[6]。”

有趣的是,将其称为“森林资源产权”“森林产权”或者“林业产权”的,大多是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的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与森林资源有关制度;而将其称为“林权”“林业权”“森林权属”的,则是来自人文科学研究机构的学者从法学的角度进行分析的。对“林权”称谓的不同,正是研究者分别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角度对“林权”阐述,造成了理解上的混乱。“概念称谓的歧义,不仅妨碍学科间不同研究成果的比较和借鉴,客观上也对有关林权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在改革实践中的适用造成了负面的影响[7]”。

(二)“林权”概念观点的不同

1.现阶段“林权”概念的不同观点

就概念本身而言,它是人们对反映对象特有属性与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是人们理性认识的发生和发展并将事物序列化、体系化的过程。“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须的,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易懂明了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给他人。如果我们试图完全摒弃概念,那么整个法律大厦就将化为灰烬。[8]”因此,对林权概念进行定义,成为很多学者研究的对象。关于林权概念内涵,主要有以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下称观点一)是林权概念中的“林”,当指“森林资源”,“它是以森林资源所有权为基础,以对特定的森林资源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9]”;或者认为林权是源于森林资源所有权的“一种他物权形式,是森林资源非所有权人依法取得的,对森林资源享有的用益物权[10]”。

第二种观点(下称观点二)认为,“林权包括林地所有权和林业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木采伐权)[11]”。其中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采伐权统称为林业资源权。但是对于林业权的概念,大家的看法也没有统一认识:有人认为林业权是指法律人对森林资源所享有的进行合理利用的权利,它的母权是资源权;有人认为林业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从事森林培植、采伐的权利。

第三种观点(下称观点三)认为,“林权是有关森林资源、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具体包括采伐利用权,林中、林下资源的采集利用权、补偿权、流转权、担保抵押权,森林景观的开发利用权、品种权等权利[12]”;或者认为林权并非一种具体的物权类型,而是涉林物权的统称,“包括森林资源所有权、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等具体物权形态,涉及物权体系中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两种类型[13]”。

第四种观点(下称观点四)认为,林权是“对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14]”。林权的内容,从纵向上分析,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从横向上分析,它包括森林、林木的采伐利用权、补偿权、收益权、流转权、抵押权等[15]。林权是“森林资源所有权的简称,从森林资源的物质含义上划分,林权包括林地所有权、林木等生物资源所有权和森林环境资源所有权;从林权的管理层次上划分,林权包括森林资源的占有权、森林的经营管理权和森林效益的收益权[16]”。

第五种观点(下称观点五)认为,林权是指林木所有权。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当前各地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及相关文件中使用的“林权”以及人们惯用的“林权”一词,应该理解为林木所有权。“只有林木的所有权才能涵盖林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基于所有权才能对林木有流转权和抵押权,可以说林农从林权制度改革中获得的对林木的各种权利均来源于林木所有权[17]”。

第六种观点(下称观点六)认为,“林权又称为森林所有权,是指森林法律关系的主体对森林、林木或者林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8]”。

第七种观点(下称观点七)认为,从分析现有部门规章中关于林权规定出发,林权仅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类似的观点还有:“林权是指权利主体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19]”;“林权是指国家、集体、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与林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性权利[20]”。综合以上观点,可用下表表示:

林权概念的主要观点

续表

2.对“林权”概念的评述

对“林权”概念的认识,学者们比较统一的是:首先,林权是权利束即复合性而非单一性的权利。将“林权”归为权利束,具有复合性,是因为“林”“权”本身包含内容的多样性:“林”不仅包含“森林”,还包括“林木”和“林地”,有的学者甚至还将“森林资源”也纳入“林”的范围;对于“权”的认识,不仅包括“所有权”“使用权”,而且还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也是“林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从传统民法的角度认识林权。民法是规定物的归属、交易与利用的法律规范,目的是最大程度地实现物的经济价值。学者们不论是将林权归为用益物权还是所有权,都无法走出民法角度的窠臼。

对“林权”的具体内涵、内容认识不统一,是目前林权概念研究的客观现状。有的认为它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些还认为包括“森林景观利用权”“林下资源所有权”等。除了对“林”“权”本身包含内容多样性之外,还有研究范式的原因:从民法、物权法的角度认识林权,只有构成民法、物权法上的“物”,以“物”为中心构建权利,才能成为“林权”这一权利束的内容;此外,学者们对“林”提供的生态价值与其他非经济价值能否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如何去保护并协调与其他法律的冲突等没有做深入的理论探讨,而现行政策又无法负担起这一职能,导致“林权”概念的摇摆,对其认识不可避免地产生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