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兰诉辩律师协会诉辩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与惩戒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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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职业宣传

1.在共同体所有成员国中,律师均被禁止为自己或者为招徕业务而寻求个人宣传。这一禁止旨在保护公众和职业的崇高地位。禁止的范围在各国各有不同。在某些国家,国内法就此作出了规定,并规定了违反该规定的刑事处罚。因此,来自其他国家的律师,如果从事了被禁止的宣传,则可能会误导公众,因而冒有受到刑事检控的风险。一般而言,并不禁止律师使用以其自己的职业组织授权的形式使用名片和撰写文章。此外,他预先询问东道国的职业组织来获得指引是明智的。

2.在一些国家,旨在为公众或者其他国家的律师提供信息的宣传,如果得到了职业组织的批准或者是由该组织所主办的,则是允许的。来自其他国家的律师可以使用这样的宣传手段,只要他们自己所属的律师协会的规则允许他们这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