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3月22日的指令明确规定了来自共同体其他国家的律师有义务遵守东道国律师协会的规则的情况。就影响其开展的任何特定活动的规则,律师负有自己了解该规则的职责。东道国的律师协会就他们就其自己的规则的内容和效力所提出的问题,负有进行回复的职责,并总是要虑及其目的是保护那些需要获得律师职业服务的人员。律师应当总是铭记,他们的行为方式将会影响他们所属的职业组织、其同僚和其所有委托人。